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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等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办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的有关规定,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4.要继续坚持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成果,切实加大对高校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管,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尤其要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

  5.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继续坚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的原则;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6.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各地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7.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和印制活动的管理,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等活动。

  8.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

  各地要巩固成果,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量化管理,宣传和交流一些地方好的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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