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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等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的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加强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主要措施

  1.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年度宣传工作方案,实行量化管理,建立统计上报制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2.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稳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要加强对教育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及时废止与现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相符合的政策规定。清理工作到2008年9月底结束,清理后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管,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

  3.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完善学校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和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严禁任何单位部门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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