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病虫草害变化趋势等其他监测内容。
第十一条 资产登记和档案管理
各项目县(场)要建立专门档案,对形成的资产逐项进行登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使用规范。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和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资料等,也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资产登记和档案管理应有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项目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坚决杜绝设立“小金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四、验收与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各项目县(场)项目验收。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项目结束后半年内,完成对各县(场)的验收,验收依据是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批复的项目申报书及据此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验收时项目县(场)提供有关验收材料。
验收材料包括:
1.经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及据此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
2.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绩效评估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3.技术总结报告。包括技术模式、技术规范、技术应用对比试验和技术创新、机具投入及使用情况,当地农民的认识和社会效果,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分析等内容。
4.证明材料(由乡镇以上统计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出具)。
第十四条 项目考评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对各省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考评优秀的省份,在后续立项和资金方面优先支持。对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考评材料包括:1.考评表。
2.省级工作总结报告。
3.省级技术总结报告。
4.验收结果原始材料。
五、附则
第十五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本省(区、市)的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