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推广区。以试验示范区为依托,通过技术指导、宣传培训、作业补贴等措施,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区,逐步扩大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应用范围。
3.提升技术支撑能力。组织保护性耕作技术培训、宣传与机具选型,建立乡村级保护性耕作技术指导员队伍,协助县级农机化推广机构开展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应用、效果监测、数据采集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周期
项目县实施的周期为三年,第一、二年为项目建设与完善期,第三年为巩固实施、扩大推广和普及应用期。
三年实施期结束后,根据各项目县工作成效,择优选择,继续支持。
第六条 立项程序
依据农业部提出的年度项目立项指南要求,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立项申报工作。
1.选择项目县(场)。选择当地政府重视、职能部门工作扎实、农机化水平和对保护性耕作积极性较高、推行保护性耕作有较好条件的县(场)申报。
2.划定项目区。按指南要求,确定各项目县(场)试验示范区和推广区。要选择条件比较适应、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便于机械作业的区域实施。实施地块要落实到乡、到村、到户。项目区要在行政区划图上一一标注,并随立项材料上报。
3.编制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县(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经济、农业和农机化现状,技术推广应用的基础;建设内容、规模及目标;试验示范区和推广区的布局;拟采用的技术方案;资金估算及来源;预期成效;考核指标;分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组织与管理,包括组织领导、管理方式、运行机制、配套政策和措施;相关证明文件等。
4.项目申报。各项目县(场)农机化主管部门将申报书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进行审查、论证和审批。
三、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组织机构与分工
1.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总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保护性耕作研究中心等单位开展项目申报书审查、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与宣传交流、项目实施情况检查、总结材料汇总与验收、配套机具选型、效果监测、技术创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