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的通知
(1986年3月28日 (86)财税外字第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1986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通知》中称:“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1986年2月17日第176号决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申请。外交部长吴学谦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接受《
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和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第176号决议的接受书。自亚洲开发银行确认我已完成各项入行手续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正式成为亚洲开发银行成员,同时上述《协定》和决议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现将《
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部分)》中有关税收条款摘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部分)(摘要)
附件
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部分)(摘要)
第八章 法律地位、豁免权、免税权及特权
第五十六条 免税权
一、亚行及其资产、财产、收益、业务和交易,应免除一切捐税和关税。亚行并应免除有关支付、预扣或征收任何捐税或关税的义务。
二、对亚行付给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不得征税。除非成员在递交批准书或接受书时,声明对亚行向其本国公民或国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贴该成员及其行政部门保留征税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