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计算问题
依照中日税收协定第十四条和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日本居民或英国居民来我国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如果该人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如诊疗所、牙医所、建筑师事务所等);或者虽然没有设立固定基地,但在我国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我国可以对归属于其固定基地的所得进行征税,或者对其在我国连续或累计期间从事活动的所得进行征税,这里所说的在我国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不含183天),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在我国停留的日期,不论是连续计算或者是累计计算超过183天。也就是说,中途离境可以扣除计算在华停留天数,并且不跨年度计算在华停留日期,只对在一个年历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并且属于在这个期间由于在我国从事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征税。在具体的征纳手续上,可以区别情况处理:对事先能够预定停留日期超过183天的,可以由其按照税法规定的缴纳日期申报纳税,如果发生实际停留没有超过183天,可以准许退还其已缴纳的税款;对事先不能预定停留日期超过183天的,可以待其停留日期预计要超过183天或实际超过183在时,再由其申报纳税。
九、对非独立个人劳务报酬的征税计算问题
依照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五条和中英税收协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日本国居民或英国居民,在我国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了同时具备该条规定中所列的三个条件的以外,都应在我国征税。在该条规定中所列的应同时具有的三个条件,除了停留期,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规定的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改为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由可以跨年计算停留日期,改为不跨年计算以外,其征税原则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在三个条件中所说的,在有关历年中在我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含183天)的计算,与前条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停留期的计算相同。这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对居民短期逗留给予从宽照顾。如果对方国家居民在一个历年中在我国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即使薪金、工资等报酬是由在我国境上的雇主支付的,但属于在我国境内受雇从事工作取得的报酬,应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对其在我国停留期间,受雇的报酬进行征税。具体的征纳手续,可以采取与前条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相同的办法处理,对其中有的月份,在我国停留不足一个月的计算征税问题,仍可以按照财政部(81)财税字第185号文和总局(81)财税外字第60号文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