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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
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
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1981年9月16日 (81)财税外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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