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请纳入推广计划管理的自筹经费项目,按照自由申请项目类申报。
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应用部门等单位采用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联合申报。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 推广计划只资助完成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成果(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程序详见《水利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五条 推广计划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推广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推广计划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推广计划主管部门对评审意见审定后提出项目计划,报部审定后下达。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推广计划项目经费的拨付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推广计划项目资金(含国拨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推广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在项目执行期间将对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推广计划项目执行期内,如因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配套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而影响项目的实施,推广计划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项目的执行,对国拨资金支持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推广计划项目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计划下达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与推广计划主管部门签订《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一条 推广计划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推广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年十月底前向推广计划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无特殊原因不送交报告或合同执行不力又无具体改进措施,以及资金使用不当等,可暂停拨款或中止合同,直至追回已拨经费。
第七章 验收
第二十三条 推广计划项目执行结束后,应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应于合同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