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水国科[2004]284号 2004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水利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证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下简称推广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水利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计划”是一项促进水利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水利行业科技进步,为实现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服务的水利部重点科技计划。
第三条 推广计划实施的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自由申请项目。
第四条 推广计划面向全国水利行业,鼓励水利行业外的单位参加。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为推广计划主管部门,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受推广计划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推广计划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科技主管部门为推广计划项目推荐单位,对所辖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流域机构以外的其他水利部直属单位可直接申报。水利行业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推广中心审核推荐。
第七条 水利部多渠道筹集经费资助推广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推广计划项目的实施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可采用技术推介、现场观摩、科技培训、科普宣传、展览展示以及建立新技术示范工程或示范园区等多种方式。
第九条 水利部从推广计划项目中优选部分成果,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推广计划主管部门每年发布推广计划项目申报公告。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推广计划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