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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医疗费列支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
 对外国石油公司医疗费列支问题的批复
 (1990年12月27日 国税油函[1990]100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0]77号文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雇员医疗费支出的列支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凡是外国石油公司已提取列支了医疗保险金、牙医保险金的,其为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再作为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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