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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税务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
 联营分回利润税务问题的批复
 (1990年11月3日 国税函发[1990]1367号)


天津市税务局:
  1990年9月26日税二(1990)166号《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如果该合营企业是经主管部门批准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在注册资本额中所含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并享受有关减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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