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行为。对出国学习培训的党员干部要按照出国培训的有关规定加强教育和管理。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期限,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部外事司,必要时由部外事司向外交部等有关部门报告;团组回国后15天内上交出访报告。
三、加强对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进行严格审查
(一)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及其他重要岗位党员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二)做好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司(局)级以上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中组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执行,进行登记备案。
(三)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后的管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回国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四、切实做好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
(一)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在回国、回内地后15天内将所持护照、通行证交由部司法协助外事司统一保管或注销。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吊销其所持证件。
(二)党员干部申领因私出国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部政治部报告并登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本通知下发后,未登记的必须补报和登记;因私出国(境)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回内地后的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部政治部集中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