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食品生产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省级政府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的责任主要是组织、领导和协调,以“工作制度”、“工作责任”、“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四个方面内容来体现,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生产安全工作考核评比的基本评分项。
(一)考核工作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1.考核省级政府确定监管部门和机构负责落实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的情况;
2.考核省级政府保障食品生产安全工作必要的人员配备情况;
3.考核省级政府制定食品生产安全责任制检查方案和组织开展检查情况;
4.考核省级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情况;
5.考核省级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情况;
6.考核省级政府组织开展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情况。
(二)考核工作责任明确和落实情况。
1.考核省级政府明确各级政府落实食品生产安全工作责任的情况;
2.考核省级政府明确各级政府分管食品生产安全责任人的情况;
3.考核省级政府对各级政府食品生产安全实施目标责任考核的情况。
(三)考核工作部署情况。
1.考核省级政府将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的情况,包括国内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
2.考核省级政府针对食品生产安全工作制定专门文件、部署专项工作的情况;
3.考核省级政府制定年度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的具体工作计划情况,包括具体的工作措施、能力保障等。
(四)考核工作措施制定和实施情况。
1.考核省级政府明确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地区的情况;
2.考核省级政府严厉打击食品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主要是强化对无证生产行为的取缔,对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情况;
3.考核省级政府保障食品生产安全必要的工作经费情况。主要是不断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提升检测能力的情况,实施日常监管必要的工作经费、风险监测经费、抽查食品购买样品经费及检验费等保障工作需要情况。
二、考核省级政府领导食品安全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