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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实施细则、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沟通。各省级质监局要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总局评分结果及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并就评分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建议、意见和措施。
  三、全面理解考核评比细化方案的内容,做好考核评比打分建议工作
  细化方案是总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以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将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项目的决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加强食品生产安全责任的规定,是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的。细化方案设置了三个方面的考核评比内容,其中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保障食品生产安全基本责任作为考核评比基本项,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考核评分鼓励项,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情况作为考核评分否决项。中央综治办为2010年食品生产安全考核设置1分。各地两局要全面理解上述三个方面的考核评比内容,根据本地区2010年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客观、合理地提出打分建议。
  各省级质监局要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2010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细化方案》、《2010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食品生产安全工作打分要求》(附件2),逐项提出具体打分建议,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于2011年3月4日前报送总局。有关考核评比工作意见建议以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联系人:王丹丹 蒲浩进
  联系电话:82262230、82262219,88260385(fax)
  电子信箱:spsjgc@aqsiq.gov.cn
  附件:1.2010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细化方案
     2.2010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食品生产安全工作打分要求(略)

  附件:
2010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细化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以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将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项目的决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食品生产安全责任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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