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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七、关于对食品、烟草、化妆品、农药、兽药等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一)关于对食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关于对烟草的监督检查问题:

  烟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烟草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关于对化妆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化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产品标准,失效、变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化妆品冒充合格化妆品,无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以及化妆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化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当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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