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收购棉籽和皮棉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 1963年8月15日)
在棉花收购工作中,国家向棉农收购籽棉还是收购皮棉的问题,是涉及到精选棉花籽种、剥取棉花短绒以及合理安排油脂、油料的征购和留用等许多重要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及时完成棉花收购任务的问题。因此,目前的棉花收购工作,应当根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现在对于收购籽棉和皮棉及其有关的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对于生产队需要留下的种籽棉,应当坚决贯彻执行一九六二年五月三十日“国务院关于做好选种留种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只收购皮棉,不收购籽棉。生产队留用种籽棉的数量,应当根据下一年度的播种面积,按照精选棉种、保证全苗、节约使用的精神留足棉种。每一亩棉田应当留用多少种籽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情况具体规定。
在缺少轧花设备的地区,生产队留用的种籽棉,可以由供销合作社组织棉种代轧站代为加工,也可以委托邻近的生产队代为加工。供销合作社的轧花厂在加工生产队的种籽棉的时候,应当分收、分存、分轧,轧一批,清一批,坚决避免棉种混杂,保证做到原籽返还原队。棉花种籽是否剥绒,应当根据生产队的自愿,愿意剥的就剥,不愿意剥的就不剥。供销合作社轧花厂,应当积极承担代生产队加工种籽棉的任务;在加工过程中,生产队可以派人监督。
二、对于留种棉以外的商品棉花,国家以收购籽棉为主。各地区收购籽棉和皮棉的数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在供销合作社已有足够的轧花设备,而生产队轧花设备比较少的地区,应当基本上收购籽棉,由供销合作社轧花厂轧花、剥绒。在这些地方,要说服生产队,不要再增加轧花设备,以免造成浪费。
在供销合作社和生产队都有较多轧花设备的地区,应当本着统筹兼顾的精神,收购一部分籽棉,也收购一部分皮棉。生产队除了加工留用的种籽棉以外,可以适当轧一部分商品棉花。但是,为了及时地完成交售棉花任务,要向棉农进行教育:生产队轧花的时间(包括轧留种棉)不能超过翌年一月底。
个别地区,如果生产队的轧花能力充足,而供销合作社的轧花力量不足,生产队可以多加工一些棉花,国家多收购一些皮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