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指示

国务院关于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指示
((64)国交字96号 1964年3月3日)


  为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改善通航条件,提高通过能力,充分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应有的作用,必须认真加强对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为此,特作以下指示:
  一、发展水运事业是综合利用水利资源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发和利用水利资源时,必须对发展水运、防洪、排涝、灌溉、发电、给水、水产、木材流放等各方面的需要,统筹兼顾,全面规划,以收到综合利用的效益。
  今年任何单位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拦河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过河电缆、码头、栈桥、贮木场、抽水站等建筑物或拦蓄、引用水源,进行河道治理工程以及其他设施时,必须事先与交通、林业部门进行协商,不得破坏通航和木材流放的条件。
  二、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永久性的拦河闸坝时,建设部门应根据水运发展的需要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同时修建过船建筑物或驳运设施,其建设费用统一由闸坝建设部门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内。在施工期间的船舶通航措施,建设部门应事先与交通部门研究制定。在不能通航的河流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时,也应由闸坝建设部门同时修建过船建筑物或驳运设施,或预留建设的必要条件;其过船建筑物或驳运设施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列入交通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内。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征得交通部门的同意。
  为了抗旱,须在通航河流上临时筑坝时,应事先与交通部门联系。抗旱过后,应由原筑坝单位立即全部拆除。
  三、对于全国已经修建的闸坝,凡妨碍航行的,应分别轻重缓急,力争在10年左右的时间内,分期、分批采取措施,恢复航行条件。属于中央掌握的基建项目,由水利电力部和交通部根据实际需要协商解决;属于地方掌握的基建项目,由各级人民委员会统一安排。这些工程均纳入原建设单位的远景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内。由于修建闸坝造成航道淤积的,应设法清除,并研究出根本改善的措施,其所须费用也由原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对于已经修成的桥梁,因妨碍通航,必须改建时,所需投资,由原建设单位和交通部门协商解决,已订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对于已经废弃的妨碍船舶航行的闸坝、桥梁,应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拆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