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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粮食部党组关于解决农民义务运粮负担过重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粮食部党组关于解决农民义务运粮负担过重问题的意见
(中发(64)258号 1964年4月14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委:
  同意国家计委党组、粮食部党组关于解决农民义务运粮负担过重问题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解决农民义务运粮负担过重问题的意见

中央、国务院:
  一九六三年粮食年度,全国农民每人平均向国家交售原粮×百×十×斤;×百×十个高产县,每人平均交售×百×十×斤,其中×十×个千斤县(每个农业人口的平均产量)每人平均交售×百×十×斤;在人少地多的地区,有不少的生产队每人平均交售×斤以上。这些粮食都由生产队义务运送。义务运送里程,各地都作了规定,超过规定的里程,由粮食部门照付运费。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义务运送粮食的数量没有限额,交售多少就义务运送多少。每人平均提供商品粮越多,义务运送的负担就越重。有的地区在丰收以后,常常由于义务运粮负担过重,占用劳力畜力过多,违误农时,造成来年减产。这种情况,既不利于发展商品粮主要产区的生产,也不利于提高农民增产商品粮的积极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全国农业长期规划会议上,征求了各地区同志的意见,建议采取以下六条办法。
  一、从一九六四年粮食年度开始,规定义务运粮数量的限额。义务运粮数量的限额,一般地区的生产队交售的公粮和统购粮(不包括周转粮和归还国家的借销粮),按总人口计算,每人平均不超过二百斤,义务运送里程(单程)不超过三十华里。运输条件比较好的平原、河网地区,义务运粮数量和义务运送里程可以适当增加。运输条件差的地区,特别是肩挑送粮的山区,义务运粮数量和义务运送里程可以适当减少。超过义务运量的部分,按照当地国家规定的运价,由粮食部门付给运费。生产队如果有运输能力,仍然应当负责运到国家指定的收粮点,运价照付。
  二、国家在生产队征购包干任务以外,超产、超购的粮食,不规定义务运量限额,全部按照超过义务运量的粮食办理。
  三、粮食征购期间,粮食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收粮点,收粮点的设置要考虑生产队运力的可能,不能过分集中,但也不能太分散。在交通条件比较好,商品粮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置固定收粮点,需要建立一些仓库。随收随调,调完即走的地方,只设临时点,不建仓库。粮食部门应当积极搞好基层合理运输,尽量减少二次集运和迂回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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