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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失效]

  (3)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各种学会均可向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厅、局推荐发明项目;全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各种学会可向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推荐发明项目。
  (4)各省、市、自治区科委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收到申报的发明应及时组织审查,并将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评定奖励等级,报国家科委。
  (5)国家科委设发明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发明项目,评定奖励等级,然后由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6)国防专用发明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另行规定;国防专用的发明经国防科委或国防工办审查、评定奖励等级,批准后,报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第六条 对发明的奖励,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实行精神鼓励和特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发明项目按它的作用意义大小划分为四等奖,各等奖励如下: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 

发明证书及奖章

二万元 

发明证书及奖章

一万元

发明证书及奖章

五千元 

发明证书及奖章

二千元


  第七条 特别重大的发明列为特等奖,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
  第八条 集体发明(包括协作单位)所得奖金,按照发明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发明所得奖金,发给个人。
  第九条 发明属于国家所有。全国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需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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