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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学技术人员安排使用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学技术人员安排使用意见的报告
(国发[1980]54号 1980年2月25日)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学技术人员安排使用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民政部、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学技术人员安排使用意见的报告(摘录)
(一九八○年二月七日)

  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四个现代化建设,现对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人员安排、使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使用办法
  1.文化大革命期间退职、退休的工程师、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以上的科技人员,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有申请的,如工作需要,经过考核,确有真才实学,可恢复他们的职称,重新安排工作。
  2.闲散科技人员中,专业水平较高,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如工作需要,经过考核,可择优录用一部分。要面向基层,尽可能就地安排。但对不服从分配的大专学校毕业生,必须在取消分配资格五年后方能录用。
  3.除以上两种人外,对其他有工作要求的闲散科技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广开门路,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将他们就地使用起来,发挥一技之长。有的可签订合同临时雇用,按照他们所学专业,安排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科研、文教卫生、工业或副业单位做技术工作;有的可就近聘请当技术、业务顾问或大、中、小学代课教师;有的可组织整理技术资料;年龄较大、行动不便,而又有某些专长,愿意工作的,可采取临时交给任务的办法,让他们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审批手续
  1.文化大革命期间退职、退休的工程师、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以上的科技人员,如重新安排工作,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录用的闲散科技人员,由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录用的,由民政部批准。
  2.录用的闲散科技人员,要有一年试用期(已在工作岗位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可酌情缩短,但不得少于六个月)。试用期满后,报请相当县一级人事部门批准转正、定级,表现不好或技术水平过低的,应取消试用,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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