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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失效]


  五、考虑到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还没有经验,建议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少数地方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遵照执行。

  一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为了激发广大在业人员和知识青年的学习进取精神,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培养和选拔各种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如下:
  一、考试对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考试。
  二、报考手续
  在职人员报考,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待业人员报考,应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证明,到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自学考试委员会或其指定的单位,要对报考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报考人的报名费、体格检查费、赴考往返路费、住宿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三、考试方法
  在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考试方法。
  (一)由主考高等学校采用学分累计制办法,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分学科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者,由主考高等学校发给单科成绩证明书。学分累计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
  (二)由主考高等学校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确定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
  (三)由省、市、自治区自学考试委员会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确定考试科目,组织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和单科成绩证明书。
  四、毕业生的学历、使用、待遇
  无论在职人员经过业余自学或待业人员自学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都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待业人员,由省、市、自治区计划、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按其所学专业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待遇,待业人员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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