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进出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0年12月31日 国质检检函[2010]101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总局《关于做好法检目录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通函[2008]422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监管条件商品过渡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通函[2010]492号),为了确保2011年1月1日新纳入法检目录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检验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进出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检验监管工作,结合总局部署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检验监管措施,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同时,各局应积极开展企业宣传工作,确保相关进出口企业熟悉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及业务流程,并加强与当地海关、商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开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进出口货物通关顺畅。
二、出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检验监管要求:
(一)检验执行的标准。
出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原则上按照进口国(地区)的标准和技术法规进行检验。进口国标准或技术法规尚不明确的,各局可要求企业提供进口国标准或技术法规;如不能提供,按照我国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判定(标准目录参见附件)。
(二)检验监管措施。
近期,各局应根据过渡期掌握的出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企业制订相应的检验监管措施,并凭企业提供的产品符合性声明及产品检测报告等,对出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实施检验监管,确保出口贸易的有序进行。
4月底前,各局应集中力量结合前期监督抽查及企业监管情况,按照《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尽快对出口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并开展产品风险分级。
完成企业分类和产品风险分级后,各局应按照企业分类及产品风险等级确定检验监管方式,并确定日常监督检查、抽批检验以及实验室检测频次。检验检测应侧重于安全、卫生项目,对应实施检测的批次,各局应抽样送实验室进行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全项目检测。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出口时,企业应提供符合进口国标准及技术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声明以及实验室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