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
(1980年12月7日)
最近一段时期,市场上随意提价、变相涨价、哄抬议价的情况比较严重,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今年四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精神,稳定经济,安定人民生活,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凡由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业商品,在全国各地的零售价格,一律执行国家的规定,不得提高。十二月一日以前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有关部门已发调价通知的,按原通知继续调整。
二、各种议价商品,在全国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工矿区、县城和县以下城镇的零售价格,一律按一九八○年十二月七日的价格出售,只能降低,不许提高。
三、以上两条规定,适用于一切国营商业,合作商业,社队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信托公司,贸易货栈,国营或集体经营的自销门市部,展销会,试销专柜,城市生产服务合作社,军人服务部和代销点等全民的、集体的销售单位,以及经销国家商品的个体户。以上这些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违反。
四、议购议销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品种范围执行。
国家计划调拨的生产资料,包括超产部分和自销部分,必须执行国家定价,不准议价。按照国家规定允许价格向下浮动的,可以向下浮动。
一、二类日用工业品不准搞议价。三类工业品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品种范围要严格控制。
一、二类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以前,不许议价成交,上集市出售,也不许把集体产品分给个人出售。到三类农副产品集中产区进行采购的单位,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服从统一管理,统一分配货源,不准互相哄抬价格。议价收购商品的最高限价,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布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