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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务院 1980年12月8日)


  为了改进机关工作,明确职责权限,进一步加强对机械工业的统一领导,现将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机械工业委员会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简称国家机械委。
  二、国家机械委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机械工业(包括电子工业)的综合部门。国家机械委管理一机部(包括一机部代管的国家仪器仪表工业总局)、四机部(包括四机部代管的国家广播电视工业总局,国家电子计算机工业总局)、六机部、农机部的工作;协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安排国防工业企业的民品生产,组织民用机械工业企业优先保证完成合同规定的国防科研、试制、生产等任务;统一规划和协调国务院其他部门管理的民用机械制造工业和各省、市、自治区管理的民用机械工业。
  三、国家机械委的工作任务是:
  (1)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指示。拟定机械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及时向国务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2)协助国家计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机械工业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生产、基本建设、科学技术等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3)统筹机械工业的调整、改组工作,根据“发挥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的方针,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调整,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上,采用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把机械工业组织起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性的或跨省、市、 自治区的各种类型的机械工业公司,由国家机械委审定。严格制止一切不合理的重复生产、重复建设和重复引进。
  (4)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各行业的技术装备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科研先行,组织研制重大新产品,规划建设重点科研基地和科研手段。搞好机械工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械工业对外科学技术交流活动。
  (5)统筹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新技术,加快设备更新,大力提高机电产品质量,节约能源和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经济效果。统一安排国家用于机械工业的技术措施、新技术推广等资金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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