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规定第一、二、三条未包括在内的其他临时因公出国事项,原则上应报国务院业务归口部门审批,对其中重要者,应转报国务院审批。
七、本规定所述的国务院业务归口部门,系指审批临时出国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其分工范围如下:
(1)外交部归口管理:有关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1)所列的出国事项,同未建交国家和地区(包括西柏林)的人员往来,友好省州、城市的往来;
(2)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有关对外科学技术的多边和双边交流和合作,包括商谈签订和执行政府间或部门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三世界和东欧各国除外)、出国科技考察、参加国际科技和专业学术会议、讲学、共同进行科学研究或设计、参观科技展览会等;
(3)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有关同西方国家(含日本)、国际金融机构的经济合作。包括技术引进、设备进口、补偿贸易、利用外资、金融信贷、商谈签订经济合作协定等;
(4)外贸部归口管理:有关出席业经国务院批准与外国政府设立的局长级贸易混合委员会,使用中央外汇派遣的进出口贸易、贸易考察、技术服务、运输、商品检验等团、组,受地方委托的外贸代理业务需要派遣的贸易、考察、展销、订购等小组或人员,有关外贸公司参加国外专业性的展览会或交易会等;
(5)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归口管理:有关对外商谈、签订政府间或地区间文化协定和交流计划,中央和地方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6)对外经济联络部归口管理:有关承担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包括派出医疗队),同联合国系统的经济技术合作(包括提供和接受援助),同第三世界和东欧国家的科学技术合作.同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和其他东欧国家的生产技术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出口等;
(7)教育部归口管理:教育考察,校际来往,派遣留学人员(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以及任教和讲学人员等;
(8)国防工业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国防工业系统出国进行军工技术考察(民用的除外),引进军工技术。出口军工系统生产的军品和民品等;
(9)中国社会科学院归口管理:有关社会科学的对外交流和合作,包括商谈签订和执行交流协议和计划,出国考察、研究、讲学、进修和参加双边或国际学术讨论会等。
八、不属于上述国务院业务归口部门分管的临时出国事项,直接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管理。其中属于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出国事项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外交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出国事项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