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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3)使用中央外汇派出的一般贸易的考察、推销、展销、订购等团、组;
  (4)按政府间协定的规定,出席年会、例会、贸易或经济混合委员会、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等,出国签订政府间、部门间或地区间年度议定书或年度执行计划;
  (5)派遣为履行政府间协议规定的援外项目(包括经援、医疗、技术合作等)、科学技术合作项目以及同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等国生产技术合作项目的人员计划,派遣为执行联合国多边合作项目的团、组;
  (6)教育系统(包括一切高等院校)派遣留学人员(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以及任教和讲学人员;
  (7)中央、地方派出的一般文化、体育团、队、小型的专业展览;
  (8)地方派出的开展工厂、农场、商店、学校、港口之间友好活动的团、组;
  (9)派遣为履行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出口协议、合同的人员计划。
  三、下列出国事项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业务归口部门备案:
  (1)海员、国际列车员、联邮员和国际航班机组人员;
  (2)使用自筹外汇派出的一般贸易的考察、推销、展销、订购等人员;
  (3)为履行业经批准的协议、协定、合同的下列出国人员:勘测、考察、施工、安装、催交、设计联络、监造、验收、实习、培训、接运、维修、技术服务、医疗队、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处理债权债务等;
  (4)具体实施业经批准的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体育、卫生等交流项目的出国团、组;
  (5)具体实施业经批准的友好省州、城市、港口等活动的出国团、组;
  (6)派遣人员前往设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布置、检查工作;
  (7)非教育系统派遣留学人员(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以及任教和讲学人员。
  四、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中的出国事项,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关于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由批准项目的领导机关审批。
  五、派往香港、澳门地区的团、组,除本规定第三条(1)、(3)、(6)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备案以外,其他一般都应报国务院业务归口部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重要的由国务院业务归口部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核,报国务院审批。外贸部按一九七八年国务院批准的外贸部《关于简化出国贸易小组等报批手续的请示》办理。广东、福建两省去香港、澳门地区办理业务的人员,根据中共中央批转的《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中发[1980]41号文件)由国家进出口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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