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1]44号 1981年3月26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执行《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派遣团、组出国和邀请外宾来访的通知》(国发[1980]316号文件),加强对临时出国事项的审批工作,特制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审批和会签部门要认真把关,层层负责,特别是对一般性的出国参观考察要严加控制,对经济贸易方面的日常业务往来,应尽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工作,提高效率。关于邀请外国团、组、人员来华的审批权限请参照本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关于向国外(或地区)派驻常设机构、派遣常驻人员和参加国际组织的审批权限,仍应按国务院原有规定执行。
国务院
1981年3月26日
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一、下列出国事项由国务院业务归口部门和外交部审核,报国务院审批:
(1)国务院各部门副部长以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以上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率领代表团、组或以其他名义出国;
(2)政府性代表团和全国性的友好代表团出国;
(3)出国签订政府间、部门间或地区间各种协议、协定;
(4)出席联合国大会、联大特别会议、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和特别会议;
(5)出席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性国际组织的大会;
(6)出席国家、政府性或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倡议召开的讨论重大国际问题、制定或修改国际公约的会议;
(7)大型的出国艺术演出、参加重要的国际体育比赛、出国举办综合性的规模大的经济贸易展览和珍贵文物展览;
(8)出国谈判开辟国际间或区域间陆上、海上和空中交通运输线。
二、下列出国事项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业务归口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1)出席联合国下属机构和专门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一般会议和活动;
(2)进行专业考察,出席专业会议和学术讨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