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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失效]

  六、更新改造用电设备。机械工业的科研、设计和制造部门,要加速研究和制造省能、高效的用电设备,更新费能、低效的用电设备。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国家标准总局会同一机部等有关部门,于一九八二年以前制订。
  七、由各省、市、自治区标准局和电力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现有的通风机、鼓风机、离心泵、轴流泵、整流设备、电热设备等通用机具进行一次电能利用效率的普查。实际使用效率低于下列规定的,列入节能计划,分期分批予以更换或改造:
  通风机、鼓风机      70%
  离心泵、轴流泵      60%
  整流设备         90%
  电热设备         40%
  八、由一机部负责组织各省、市、自治区机电产品生产单位,对下列电耗高、效率低的老产品最迟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停止生产:
  插入式盐浴炉;
  未采用远红外加热技术的低温电热设备;
  未采用无声运行技术的一百安培以上的交流接触器。
  九、合理配置电器设备,消除“大马拉小车”的现象。电动机正常使用负载率低于百分之四十,变压器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应由用电单位最迟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予以调整或更换。
  十、为了减少无功电耗,对于空载率大于百分之五十的中小型电动机和各类弧焊变压器,应由用电单位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全部加装限制空载的装置。
  十一、在工业分布集中地区,由当地经济委员会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逐步组建热处理、电镀、铸造、制氧中心,提高电能利用效果。
  十二、加强电网的经济调度。要充分利用水能和高效烧煤机组多发电。逐步解决输变电和发电、无功和有功的比例失调问题。加速城市电网的改造,保证供电质量。要求电力部门到一九八五年,全国平均供电线损率在现有基础上降到百分之八点二到百分之八点五。
  十三、大力挖掘无功潜力。供电和用电部门应当共同采用无功补偿措施,提高功率因数,实现无功电力的就地平衡,以及输电、变电、配电网分级平衡。继续执行现行功率因数的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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