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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失效](发布日期:1986年1月12日,实施日期:1986年4月1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
(1981年4月15日)


  目前我国电能一方面供应不足,另一方面又浪费很大。为了加强用电管理,节约用电,提高电能利用率,以适应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发布如下指令:
  一、严格实行定量用电。由各地经济委员会同电力部门和用户的主管部门,定期核定单位产品的电能消耗定额和用电指标,并监督执行。实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节约归己”的办法,限制超额用电单位,鼓励节约用电。
  二、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原来使用煤、油、气等一次能源加热的,除了特殊需要经主管部门会同供电部门批准外,今后一律不得改用电能加热;过去改得不合理的,要限期改过来,逾期不改的,停止供电。
  三、实行择优供电。优先保证能耗低、质量好、适销对路的产品生产用电。对产品电耗超过限额的企业要通过整顿、改造,限期降到限额以下,到一九八二年底仍然降不下来的,供电部门要限电或加价。各类产品电耗的限额是:
  合成铵的工艺单耗         1,600度/吨
  电石的工艺单耗          3,650度/吨
  烧碱的直流单耗          2,450度/吨
  电解铝的交流单耗        20,000度/吨
  矽铁(含矽75%)工艺单耗    9,500度/吨
  电炉钢(冶金行业)工艺单耗      700度/吨
  电炉钢(机械行业)工艺单耗      800度/吨
  四、调整用电负荷,实行均衡用电。鼓励非连续性生产避开高峰负荷用电,实行低谷优惠电价。各地经济委员会在平衡用电时,尽量将大企业定期检修安排在用电高峰期。在可以用水电的地方,耗电量大的铁合金、电炉钢、电解铝、电石、碳化硅、黄磷等,应在丰水期利用水电多安排生产。对于只在丰水季节用电的单位,实行优惠电价。
  五、节约生活用电。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家属宿舍和居民生活用电,要取消包电包费制。根据各地具体条件,制订分年计划,要求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所有用户都安上电表,按实际用电量交纳电费。在目前电表还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按实际所用电器瓦数收费的临时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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