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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压缩各种锅炉和工业窑炉烧油的指令[失效]

  1.油田和炼油厂及其附属企、事业单位烧油,应同其它单位烧油一样,分户、分项列入国家计划。
  2.油田和炼油厂原设计烧油的以供热为主的良备热电厂,没有条件改为烧煤的,允许继续烧油。但必须以热定电,并严格实行定量烧油。
  3.油田和炼油厂烧油的工业锅炉、民用锅炉以及不符合烧油条件的其它工业窑炉,只要煤炭有供应来源的,也应分期分批改为烧煤。
  4.严禁计划外供油。油田和炼油厂不得给任何未经国家批准用油的单位供油。分散井生产的油和落地油,应就地就近供应国家批准的用油单位。
  5.油田和炼油厂,应通过加强管理,改进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降低各种损耗,压缩自用油,提高商品率。到一九八五年,油田的原油统配商品率要达到百分之九十六以上,炼油厂的综合商品率要达到百分之九十二点五以上。
  四、严格执行烧油计划和审批制度
  1.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委员会负责制订和下达长远的和年度的节约能源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坚决执行。
  2.烧油要经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对允许烧油的,核定烧油定额和数量,发给烧油许可证,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对限期改造、暂时允许烧油的,核定改炉期限,发给临时烧油许可证;逾期不改,吊销临时烧油许可证,停止供油。未经批准、没有烧油许可证或临时烧油许可证的,一律不准烧油。
  3.今后,未经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查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设计、制造、建设或引进烧油设备,都不得擅自扩大烧油范围和增加烧油数量。
  4.少数烧油锅炉和其它工业窑炉,改为烧煤困难确实很大,或煤炭一时供应不上的,经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烧油期限。
  五、资金来源和物资供应
  1.压缩烧油所需的改造资金,首先由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自筹解决;不足部分, 由国家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原设计烧煤、后改为烧油的电站改回烧煤,每一千瓦补贴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2)烧油工业锅炉和民用锅炉改为烧煤,烧油量减少一吨补贴一百五十至二百元;
  (3)烧油的工业窑炉改为烧煤,烧油量减少一吨补贴八十至一百元。
  上述补贴资金,在国家节能基金中解决。
  2.新建烧煤发电机组代替改为备用或调峰的烧油发电机组,所需资金按设计标准核定,由国家专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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