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压缩各种锅炉和工业窑炉烧油的指令[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失效](发布日期:1986年1月12日,实施日期:1986年4月1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压缩各种锅炉和工业窑炉烧油的指令
(节能指令第一号 一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石油是重要的战略物资。自从七十年代初发生石油危机以来,合理使用和节约石油,已经成为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每年烧掉的重油和原油数量很大,其中相当一部分使用不合理。为了节约能源,必须大力压缩烧油,使石油更多地用作轻纺化工原料,并生产更多的成品油,以满足四化建设的需要。为此,发布如下指令:
  一、压缩各种锅炉烧油
  1.现在烧油的工业锅炉、民用锅炉和原设计烧煤、后改为烧油的电站锅炉,要先易后难,分期分批,迅速改为烧煤,最迟要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改过来。
  2.原设计烧油的电站,能够改为烧煤的,耍改为烧煤;确实不能改为烧煤的,要在一九九○年以前分期分批改为备用电站或用于调峰,把年运行时间降低到一千五百至二千小时,把烧油量压缩百分之六十至七十。改为备用或调峰的发电机组,用新建相当容量的烧煤发电机组代替,先建后改,建成一个改一个。
  3.在烧油锅炉改烧煤的过程中,要讲求综合经济效果,改进烧煤锅炉的性能,提高热效率;根据技术经济条件,统筹安排,尽可能同发展集中供热结合起来,做到热电结合;并注意“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
  二、压缩工业窑炉烧油
  1.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燃烧温度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石油和化工的管式加热炉,摄氏一千五百度以上的高温窑炉,低速内燃机,设计烧油的燃气轮机,碱回收的焚烧炉,以及其它目前不能用煤炭或煤气代替的工业窑炉,允许烧油。
  允许烧油的单位,要认真加强管理,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努力降低耗油定额。要求到一九八五年,单位产品的油耗比一九七九年实际消耗量降低百分之十到十五。
  2.不符合前项条件的不允许烧油。其中:改炉比较容易,煤炭有供应来源的,要迅速改为烧煤,最迟要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改过来;改炉条件很困难,产品又不对路的,要迅速实行关、停、并、转。
  三、压缩油田和炼油厂的自用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