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奖金水平的控制。控制奖金水平的办法,原则上仍应按照国务院十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以主管局或相当主管局一级的公司为单位,控制在一至两个月标准工资总额之内。有的地区按照上述办法执行有困难时,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按各个“口”(如工交口、基建口、财贸口)或由省内地、市按“口”进行控制,以利于在行业之间进行调剂。
今年的实发奖金总额要比去年有显著的降低。只要对奖金的发放进行认真整顿,坚决纠正和制止滥发奖金、乱摊成本发放“补助金”和实物等现象,克服平均主义,这是可以做到的。去年实发奖金总额在一个半月以内的地区和部门,今年的奖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去年。但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和盈利水平超过去年,成绩突出好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三、按照国务院十号文件的规定,个别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得突出好,贡献特别大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可以多一些,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标准工资总额。这类企业的奖金,超过两个月标准工资总额的部分,也应包括在主管局(公司)或“口”的奖金控制限额之内。
四、为了提高劳动效率和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建设,企业要认真搞好定额定员工作,严格按照定额定员组织生产。企业要对所有职工分期分批进行轮训,每期轮训的人数按照超员人数来确定。为了鼓励轮训职工努力学习文化技术,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对参加轮训学习成绩优良的职工,可以发给适当的奖学金。轮训职工的奖学金包括在企业的奖金限额之内。
五、各单位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及其来源,仍应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提取的奖励基金在发放奖金以后有多余时,可以用于集体福利事业或结转到下年使用。
六、生产任务饱满的企业,在建立责任制、考核制、健全定额管理和定额水平先进合理的基础上,对适合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应实行计件工资制。可以集体计件,也可以个人计体。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不再实行经常性的生产奖。不能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可以实行记分计奖。
实行计件工资必须同企业的经济效果挂钩,做到保证质量,降低人工成本,更多地增产增收。在这个前提下,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计件工资可以从成本中开支,并相应核减企业利润留成比例。企业从利润留成中提取的奖励基金,不得把实行计件工人的工资计算在内,以免重复开支,造成浪费。
七、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应该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占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劳动竞赛奖的奖金必须用好,并由所在基层单位在企业奖励基金或企业基金中发给,不包括在企业发放奖金的限额之内。对基层以上各级的劳动模范,其奖金在基层单位发给,基层以上各级机构不再重复发奖金,对他们主要是授予荣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