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住本县、市,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为了防止重复和遗漏,对于上述第三款的人,由暂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在一九八二年五月份查明,并由公社、镇和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于五月三十一日前书面通知其常住户口登记地的生产大队、居民委员会人口普查小组免予普查。
常住户口在本县、市已外出一年以上的人,在人口普查表附栏中加以注明,不计入本县、市人口数内。
第六条 普查项目为十九项。
按人填报的项目,为十三项:
一、姓名
二、与户主的关系
三、性别
四、年龄
五、民族
六、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状况
七、文化程度
八、行业
九、职业
十、不在业人口状况
十一、婚姻状况
十二、妇女生育的子女数和现在存活的子女数
十三、一九八一年育龄妇女生育状况
按户填报的项目,为六项:
一、户的类别(家庭户或集体户)
二、本户住址编号
三、本户人数
四、本户一九八一年出生人数
五、本户一九八一年死亡人数(死亡人口的姓名、性别、死亡时年龄按生产队和居民小组登记)
六、有常住户口、已外出一年以上的人数
第七条 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零时(即六月三十日二十四时),为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
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零时后至实际登记这段时间内死亡的人口,仍须普查登记,出生的人口不予普查登记。在这段时间内迁移的人口,都须在原户口登记地普查登记。
为了避免漏登正在向外县、市迁移途中的人口,凡在标准时间前半月内(六月十六日至三十日)常住户口迁往本县、市以外的,一律由迁出地登记,迁入地不登记。
第八条 普查区的划分和户口的整顿。
农村以生产大队辖区为普查区。市、镇以居民委员会辖区为普查区。
在人口普查登记开始以前,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协助户口登记机关按照《
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认真整顿户口。在做好整顿户口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明确各个普查区的界线,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普查登记的人口,编制各普查区分户户主姓名底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