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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清查偷漏欠税情况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清查偷漏欠税情况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982年3月4日)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清查偷漏欠税情况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做好工作。要强化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杠杆作用,税务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税务部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税务部门领导为主。要配备强有力的干部担任税务部门的领导职务,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征得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同意。要按照国务院去年增加税务干部编制通知的要求,把该增加的税务干部尽快配齐。各地在精简中不要合并税务机构,削弱征管力量。对于基层税务干部的一些实际困难,要适当帮助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减免税收。凡属全国统一规定的税收法令,都要严格执行。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拖欠税款屡催不交的,除按规定通知银行扣交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秉公执法,坚决克服管理偏松,监督不力的状态。要积极促进生产,大力组织收入,为平衡国家财政预算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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