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省级农业部门要跟踪了解和及时解决示范县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第十五条 示范县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模式,鼓励推进技术优化集成,加强对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 技术监管
第十六条 农业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对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主导技术、实施条件、技术指标等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示范县实施方案批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中技术工艺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 示范县农业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技术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会同国家能源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
项目建设内容
一、沼气集中供气工程
1.发酵原料的收集与预处理系统,包括格栅、集污池、贮粪池、调配池、搅拌设备、进料设备、原料运输车及配套设施等。
含泥砂量等杂质较多的发酵原料,如鸡粪、牛粪等的预处理应增设除砂和除鸡毛、长草设施。
秸秆发酵原料,应增设秸秆收集与运输机械、储存场地(库、窖、棚),粉碎(切割)设备等。
2.沼气生产系统,包括厌氧反应器及其进料、出料、溢流、回流、增温保温、热交换器、搅拌、排泥、检修人孔和过压保护装置、工艺管道等附属设施。
3.沼气净化与储气系统,包括沼气的脱水、脱硫和储气装置、阻火器及工艺管道等。
4.沼气提纯供气系统,包括压缩、脱水、脱硫、脱二氧化碳、罐装、配送和管网等。
5.集中供气系统,包括调压装置、输配气管网、分户计量表和户内灶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