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科教发[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发改委、财务局:
为提高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建设技术水平,夯实建设基础,推进项目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保障绿色能源示范县顺利实施,我们组织制定了《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绿色能源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项目建设技术水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发挥预期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13号)和“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国能新能源[2011]164号)的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县内中央财政支持的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生物质气化工程、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和农村能源服务体系等项目建设。
第三条 示范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和运行,推进项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优先从农业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发布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项目设备供应和技术服务企业推荐目录》中选择关键设备供应企业。从《目录》外选择关键设备供应企业的,所选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设备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并能提供相关检测或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