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限期更新改造低效锅炉。兰开夏等老式锅炉最迟要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更新完毕。其它锅炉运行热效率低于下列最低要求的要进行改造,如果改造仍然达不到或虽能达到但改造费要超过购置费65%的必须更新,最迟要在一九九○年底以前更新改造完毕。逾期不更新改造的,停供燃料。更新下来的锅炉一律报废,由各地物资回收公司收购处理,严禁转移使用。
工业锅炉运行热效率的最低要求(在燃烧二三类烟煤、褐煤的条件下)是:
锅炉容量小于1吨/时的,50%;
锅炉容量1吨/时到1.5吨/时的,55%;
锅炉容量2吨/时的,60%;
锅炉容量4吨/时到6.5吨/时的,65%;
锅炉容量10吨/时和大于10吨/时的,72%。
锅炉更新、改造的方案和项目,由省、市、自治区节能部门会同燃料供应、机械制造、劳动、环保部门审定上报,国家委托国家物资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纳入国家节能计划,由国家物资局组织实施。更新所需的锅炉列入国家计划,由机械工业部门安排生产。
改造锅炉的先进技术要经地、市以上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方准推广使用。
七、要安装必要的仪表和水处理等装置。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各工业锅炉房要安装热工监测、计量仪表和除尘设备,配备吹灰和水处理装置,或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
八、锅炉更新改造要同有重点地发展集中供热、热电联产结合起来安排。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要会同生产、节能、电力、城建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做好统筹规划,并与烧油、烧气改烧煤结合起来,有效地使用节能资金。
今后新建工业区和住宅区,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作好规划和设计,实行集中供热。否则,城建部门不准施工,燃料供应部门不供燃料。
九、用户必须根据当地供应煤炭品种选购适应的锅炉,锅炉制造企业应按用户需要生产,物资分配部门应按用户需要供货。今后订购的新锅炉,凡与燃用煤种不相适应的,不准使用,要退货或回修,并按订货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锅炉制造企业不按合同规定生产的,由锅炉制造企业赔偿经济损失;用户不按当地供应的煤种订购适应的锅炉的,由用户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