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失效](发布日期:1986年1月12日,实施日期:1986年4月1日)废止国务院关于节约工业锅炉用煤的指令
(国发[1982]102号 1982年7月24日)
工业锅炉是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热力设备。我国现有锅炉,大多数设备比较落后,运行管理水平比较低,不仅浪费大量燃料,而且严重污染环境。为了改善工业锅炉设备状况,加强运行管理,以提高热效率,节约燃料,减少污染,特发布如下指令。
一、对工业锅炉(不包括电站、机车、船舶锅炉)实行燃料定量供应制度。由燃料供应部门会同用户的主管部门,定期核定锅炉的燃料消耗定额和供应量,并由燃料供应部门颁发燃料供应证。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燃料定量凭证供应,节约留用,超耗不供或加价。各用户要加强对锅炉用煤的管理,做到有计量、有考核。
二、煤炭生产部门和燃料供应部门要共同负责逐步做到供应各地区的煤炭品种、质量相对稳定。一九八三年要选择重点企业,开始进行煤炭定点供应的试点。对供应煤炭品种较多的大、中城市,由燃料供应部门负责,根据煤炭资源情况和企业需要,加工供应粒度在15毫米以下的动力配煤。
三、提高用热设备的热能利用率,节约蒸气。各厂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工艺用汽定额管理制度,逐步做到用汽有计划、有定额、有计量。要有计划地改造落后用汽工艺和设备。要加强热力网路管理,设备管网保温要达到设计要求。保持管道、阀门、疏水器等的总泄漏率不超过2‰。间接用汽时,凝结水回收率不得低于60~80%。
四、把蒸气取暖改为热水取暖。今后新建取暖系统要采用热水取暖。现有蒸气取暖系统,除经节能主管部门同意的以外,要在一九八四年取暖期以前改为热水取暖,逾期不改的,燃料供应部门要减供煤炭。
五、严格限制盲目扩大锅炉容量。凡新增和更新、改造锅炉,要扩大锅炉蒸发量的,必须事先由当地节能部门会同燃料供应部门和用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锅炉增容手续,否则不供应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