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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化纤纺织品、手表等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于加强化纤纺织品、手表等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1982年10月20日)


  今年以来,我国日用消费品的供应情况有了很大好转,许多日用消费品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但也出现了一部分日用消费品滞销积压和竞相降价的不正常情况。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合理调整产品结构,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积极打开销路。有些商品价格确实不合理的,应在国家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进行调整,决不能采取自行降价削价、以好充次、变相降价、低价竞销的办法。这样做,只会引起消费者犹疑观望,增加销售困难,加剧产销矛盾,影响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统一安排生产、流通和价格。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化纤纺织品的现行零售牌价一律不许变动。除了对残损变质的品种可以按规定进行削价处理外,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得自行采取降价、削价措施,各企业单位也不得自行降价、削价。未经国务院批准而自行降价、削价的,要追究责任,其降价、削价损失,要从企业利润留成中抵补,财政不予认帐。
  二、外贸部门出口转内销和工业部门自销的化纤纺织品、手表,都要执行国家统一牌价,或者按照国家牌价比质比价,合理作价。要严格执行《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外贸出口转内销的价格和工业自销价格,都应由各地纺织品公司和百货公司归口管理。并且区别不同供应对象,分别执行出厂价、批发价、供应价和零售价,不得低价竞销。
  三、为了调动基层商业部门的经营积极性,适当扩大涤纶混纺布的内部调拨折扣率是必要的,但必须由商业部统一规定,各地不能随意扩大。以扩大折扣率为名,行变相降价竞销之实的作法,必须纠正。
  四、为了解除零售单位和基层供销社怕经营涤纶混纺布占压资金和降价损失的顾虑,批发部门可以继续对他们实行代销、卖后结算等办法。并且可以宣布,在国家统一降价时,他们的库存损失,将由纺织品批发部门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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