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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合理利用能源的指令[失效]

  保证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的资金来源和物资供应。新建、扩建和改建洗选厂、筛选厂和补建炼焦煤洗选厂的资金,在煤矿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补建动力煤洗选厂、筛选厂和现有洗选厂、筛选厂技术改造的资金,在国家节能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中解决。
  新建、补建和改造洗选厂、筛选厂所需的材料、设备,根据资金渠道列入各级计划,保证供应。
  三、逐步实行煤炭定点供应。由煤炭生产部门和运输部门,根据国家计划和供销、运输合同组织煤炭的定点、定质、定量供应,尽量使用户能按照设备和工艺需要,合理使用煤炭。要求从一九八三年开始到一九九○年底止,分期分批逐步实行对大钢铁厂、大化肥厂、大电厂、大水泥厂、铁路机车等用煤大户的定点供应。对工业比较集中的大城市,要逐步实行定矿、定片按所需煤炭品种、质量组织供应。
  为了适应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和定点供应的需要,煤炭贮运的分装、分运、分卸、分贮,必须相应地跟上。煤炭生产、铁道、交通和供应等有关部门,对此要有计划地配套安排。
  四、销售加工商品煤要按质论价。根据煤炭经过洗选加工提高质量后,煤矿和用户都能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原则,确定各种商品煤的价格。由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煤炭部于一九八三年底以前,重新修订各种商品煤的质量标准和价格,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后实行。
  五、改革煤炭的计量方法。逐步实行按煤炭的品种、规格、质量计量计质的办法,作为计划、生产、财务考核指标。一九八三年要积极做好准备,从一九八四年起实行原煤和加工商品煤同时计量。在加工商品煤中又要分别计量洗选煤和筛选煤。
  六、严格限制生产土焦。土法炼焦煤耗高,质量差,热能利用率低,严重污染环境,必须进行整顿,逐步用机焦代替土焦。除在小煤矿生产的焦煤运不出来和当地需要的焦炭又调不进去的情况下,暂时允许生产土焦外,都要在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停止生产。对于土法炼焦,属于煤矿办的由煤炭工业部负责整顿;属于钢铁企业办的由冶金工业部负责整顿;属于地方办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整顿。
  七、提高洗选厂、筛选厂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改进选煤设备和工艺,提高操作技术,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度,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保证商品煤的灰分、水分、粒度等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煤炭损失不得超过0.5%。煤炭供应单位与使用单位要按签定的协议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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