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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合理利用能源的指令[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失效](发布日期:1986年1月12日,实施日期:1986年4月1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合理利用能源的指令
(节能指令第五号 1982年11月12日)


  目前,我国年产原煤六亿多吨,大部分未经洗选加工就直接供应用户使用,矸石多,灰分高,品种、规格不对路,热效率低,造成很大浪费。为了节约能源,减少矸石运输,防止环境污染,并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必须积极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合理使用煤炭,逐步由主要燃用原煤改为主要燃用加工商品煤。为此,特发布如下指令:
  一、逐步做到按用户需要供应加工商品煤。全国统配煤矿要从一九八三年开始,到一九九○年底止,根据煤炭洗选加工和运输等条件,分期分批实现如下要求:
  1.冶金焦炭用煤。一般要全部使用洗精煤,未经洗选的煤不得炼焦。洗精煤含硫要在1.5%以下,主焦煤、肥煤的洗精煤灰分要在12%以下,气煤的洗精煤灰分要在10%以下。
  2.化肥造气用煤。对中型化肥厂供应粒度在25毫米以上的无烟块煤;对小化肥厂供应13-25毫米的无烟块煤。改变目前对化肥造气供应无烟粉煤的状况。
  3.蒸汽机车用煤。供应加工粒度在13毫米以上的动力块煤。要求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做到蒸汽机车不再使用粉煤、末煤,以减少烟道飞扬和炉底漏煤的损耗。
  4.高炉喷吹和精矿粉烧结用煤。供应经过洗选加工、灰分不超过13%的无烟粉煤。
  5.电厂用煤。根据电厂的设备条件,分别供应经过筛洗加工、粒度在13毫米以下的粉煤或原煤。
  6.民用煤。城镇居民要普及烧型煤。要逐步增加供应无烟末煤和其它适用于制造型煤的商品煤。城镇居民烧用型煤的比重,到一九八七年要达到60%以上。
  地方煤矿也要根据用户要求和本身条件,努力发展洗选加工,增加品种,提高煤炭质量。
  二、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逐步落实新的煤炭供应政策。今后新建、扩建矿井必须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水源情况和用户需要,建设相应能力的洗选厂或筛选厂,并要和矿井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老矿区要根据矿井条件,分期分批补建、扩建洗选厂和筛选加工系统。出口煤基地,采煤机械化程度高,远距离外运或原煤质量差的矿区,要优先补建、扩建洗选厂、筛选厂。衰老矿井和地方煤矿要从实际出发,采取简易的筛选、洗选加工措施。
  现有的洗选厂和筛选厂要进行技术改造。根据需要扩大生产能力,建立和完善脱水和煤泥回收系统,减少煤炭损失,防止环境污染,提高洗选加工效率。北方严寒地区的洗煤厂,应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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