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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一、今后三年集中二百亿元资金用于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是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而交通运输则是保证国民经济顺利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能源交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把能源交通建设搞上去,这是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的前十年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对后十年经济的振兴,实现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意义。能源交通上不去,国民经济全局活不了,生产发展快不了,人民生活也难以有更多的改善。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集中资金进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是关系全局的一件大事,它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既是一项重要的经济任务,也是一项政治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相信,这个决定必将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二、在近三年内,每年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四十亿元。现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一年约有六百多亿元,除了地方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校学杂费收入、国营企业大修理基金、油田维护费和育林基金免予征集以外,其他各项预算外资金,一律按当年实际收入数征集百分之十,上交中央财政安排使用。广东、福建两省和部队也要按规定征集。这样做,征集面宽一些,征集率低一些,大家都负担一点,数目不大,既可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又可以保护各方面的积极性。而从全国来说,把分散的资金集中一部分上来,集腋成裘,国家就能够办成几件大事。当然,征集这项基金,将会给各方面带来一些困难,但是却帮助国家解决了一大困难。中共中央、国务院相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能够顾全大局,勇于承担义务、支持国家这样办。至于各单位本身的困难,可以通过增产、节约,挖潜、堵漏来解决。只要我们同心协力地努力奋斗若干年,可以肯定,我国能源交通的情况将会有一个明显的改善。
  三、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必须按政策办事,坚持依率计征,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和执行政策的自觉性。要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向征收机关报告情况,及时足额地交纳基金,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收入。要把交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看作是自己对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应当履行的光荣义务和对国家应有的贡献。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保证完成征集任务。各地区超额完成中央分配任务的,超过部分全部留给地方,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家计委审查批准后,用于发展本地区的能源交通建设和节能项目,但这项资金一律不得挪作其它用途。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目前预算外资金数额很大,应当纳入国家综合财政计划,加强管理与监督,使之发挥积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工作,对各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建立与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包括预决算制度、会计制度和检查制度等,使这部分资金真正用于指定的用途,用在国家建设最急需的方面,成为国家财政预算有益的补充,防止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冲击国家计划的消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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