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规划等前期工作的通知
(农办计[2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机)厅(局、委):
按照《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下达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204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前一阶段各省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规划及相关前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规划编制有关工作
请各省(区、市)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按照“整合资源、注重实效、填平补齐、因地制宜、标准适当”的原则,在深入基层、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扎实做好本省建设规划中机构数量、建设形式及投资测算等工作。
(一)关于机构数量
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数量以2011年国家行政区划为依据,列入规划范围的乡镇站或区域站已完成改革任务,符合“印发了改革文件、合理设置了机构、科学核定了编制、人员已基本到位、明确了职能任务、纳入全额拨款单位、推广服务能力增强”等七项标准要求,或即将完成任务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以县为单位进行测算,区分“一乡一站乡镇推广机构”、“跨乡镇建区域站的乡镇”两种情况分别统计乡镇数量,并确定跨乡镇建设的区域站数量,填写《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数量统计表》(附件1)。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乡镇、街道、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要予以剔除。
(二)关于建设形式
本着“节俭实用、满足需求、实事求是”的原则,统筹考虑现有业务用房资源情况和经济、人口等情况,合理确定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业务用房的建设形式。区分“业务用房满足需要、只配置仪器设备”、“新建业务用房、配置仪器设备”和“改扩建业务用房、配备仪器设备”三种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写《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任务统计表》(附件2)。
(三)关于投资测算
以核实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数量为基础,严格执行《通知》明确的东、中、西部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和地方配套资金比例要求,详细测算投资需求,并填写《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投资测算表》(附件3)。对于东、中部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等有关政策范围内的县(市、区),其乡镇站或区域站的投资标准参照相应的标准执行。请在本省编制的规划中附上相关县(市、区)比照实施国家有关区域政策文件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