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清理整顿公司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中发[19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清理整顿公司工作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对报告所提建议,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历时三年,在全国治理整顿经济的有利环境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努力,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这次清理整顿公司,作为一项集中一定力量和时间解决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工作,可以结束。但是必须看到,经过清理整顿确定保留的各级各类公司,还没有真正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一方面,要支持公司在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要在加强经常性管理中认真解决公司中依然存在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司的建设,切实加强对公司的管理,并认真吸取前几年发生“公司热”的教训,从严掌握成立新公司的审批工作,以促进各级各类公司健康发展。
中共中央
国务院
1991年12月26日
关于清理整顿公司工作情况的报告
党中央、国务院:
自1988年10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8]8号)发出后,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1989年7、8月,党中央、
国务院又作出了《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中发[1989]6号)和《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9]8号,以下简称《决定》),使这项工作进一步深入展开。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成立以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述决定和有关指示,紧紧围绕《决定》提出的撤并一批公司、查处一批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制定若干加强公司建设的法规和制度等三项基本要求和任务,始终坚持一切服从大局稳定的指导思想和既要坚决又要稳妥的方针,强调善始善终,坚决防止走过场。三年来,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积极努力,全国的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主要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