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批复(199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批复
(国函[1992]72号)


交通部:
  你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请示》收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九江、芜湖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长江水域,是指自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三十一度三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十八分)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北纬三十一度三十七分、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二十二分)联线沿长江向上至武汉沌口架空电缆南塔(北纬三十度二十六分、东经一百十四度十二分)与北塔(北纬三十度二十七分、东经一百十四度十一分)联线之间的干线水域。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