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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四川省司法厅请示劳改单位列入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范围问题的答复

司法部关于对四川省司法厅请示劳改单位列入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范围问题的答复
((85)司发人字第352号 1985年9月9日)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川司发[1985]126号报告收悉。劳改、劳教单位是国家专政机关,主要任务是惩罚、改造罪犯和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劳改、劳教单位也要组织生产,但生产只是改造、教育犯人和劳教人员的一种手段,为了更好地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我们意见:劳改、劳教单位应列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劳改、劳教干警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应执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以上意见请报告你省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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