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销城市户口解除劳动教养留场就业,是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也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二、对留场就业人员要组织他们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提高他们的政治、文化水平和生产技能,要帮助和鼓励他们成为“四化”建设的有用之才。
三、解教就业人员场所,原则上要设立专场,人数少的要单独编队,不论是专场或是单独编队,都要在偏远的地方选择有生产门路、有就业安置条件的地方设置就业场所,各地劳教局(处)要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加强管理。
四、注销城市户口的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确实改造好的,解教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审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准予返回原居住城市,需要留场的就业人员应就地落户,经过二年以上的考察,对其中确已改造好的,经上述机关审查批准,也可准予返回原居住城市。原籍在农村、小城镇或在农村、小城镇有亲友可投奔的,经本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批准,当地公安机关同意接受的,应准予离场,自谋职业。
五、要保证留场就业人员的合法权利,政治上不得歧视。要教育他们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就业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接受教育。
六、对留场就业人员可参照职工探亲假的规定,每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一次。其直系亲属婚丧、病危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可以准假。对擅自离场或逾假不归的要及时找回。 要支持留场就业人员的正当婚姻,欢迎他们的配偶或直系亲属自愿来场定居,当地公安机关应给予落户。对他们的家属和子女不得歧视,有困难的要帮助解决。
七、对留场就业人员应与同类国营企事业的工人、农工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组织多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剖,支持和鼓励他们走劳动致富的道路。对考察期满并且表现好的可以转为工人。对具有技术专长又从事技术工作的,应按规定,评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工资级别,享受企业科技人员的待遇。
八、要关心留场就业人员的生活卫生。食堂应当单设,建立伙食管理委员会,实行经济民主,定期公布帐目,粮油按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单位同类工种标准供应,不得克扣,使他们吃饱、吃得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