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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印发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等三个试行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印发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等三个试行方案的通知
([85]司劳教字第76号 1985年4月15日)


   现将《关于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的试行方案》、《关于劳教单位推行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对注销城市户口解教留场就业人员管理的试行方案》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将执行情况随时告诉我们。

关于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的试行方案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

  为了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遵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场所应当逐步办成劳动教养学校,以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提高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为社会的长治久安作出贡献。现制定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的试行方案如下:
  一、劳动教养学校的性质、任务和办学原则
  劳动教养学校是教育人、挽救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是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机关。
  劳动教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着眼于挽救。根据劳动教养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正规的、系统的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生产,把他们教育改造成为守法纪、讲公德、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才。
  在办学中,要坚持政治教育与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以政治教育为主;转化思想与劳动生产相结合,注重转化思想;校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以扩大教育改造的效果。
  二、试办劳动教养学校的条件和审批手续
  1.有较强的领导班子和政治、业务素质比较好的干警队伍;
  2.有比较稳定的场所秩序和保证教学任务必需的教学时间;
  3.有比较健全的教学管理机构和能胜任教学的师资力量;
  4.有教学场所、定型的教材、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比较完善、正规的教学制度;
  5.有比较固定的劳动生产门路。
  具备上述条件的劳教场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审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司法部劳教局备案,即可命名为劳动教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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