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煤炭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新建、扩建劳改、劳教单位基建投资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4年11月15日 (84)司发劳改字第568号)
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一九八四年五月十六日办公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期决定,“迅速组织新增加的××万劳改、劳教人员的生产,使其尽快摆脱坐吃闲饭的状况”,“办劳改煤矿是一个好办法”。“煤炭部应从新建成的煤矿中,选择条件适合的矿交劳改部门组织生产;同时应和司法部进一步研究,选择运输条件较好,适合办劳改煤矿的矿点,报国家计委批准,纳入基建投资计划总规模之内。鉴于国家财力困难,对办劳改煤矿的资金,可实行特殊措施,即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已定的计划之外,每年再核给一定数额的专项低息贷款初步匡算每年约×亿元,由建设银行按进度监督拨款,用于劳改煤矿的建设,其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这些新建劳改煤矿可以不交利润,不纳税,其利润优先归还贷款,然后实行'驴打滚'的办法,用于解决劳改、劳教办厂、办矿的需要,但其产品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统一分配”。“对地方解决新增劳改犯、劳教人员的生产门路,所需的基建投资,可参照以上办法和精神办理”。为了贯彻落实这一重要决定,现将新建、扩建劳改、劳教单位基建项目投资和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司法部直属新建、扩建劳改煤矿及其基建贷款的管理办法
(1)直属劳改煤矿按照国营统配煤矿一样对待。由煤炭部商司法部规划劳改煤矿布点,划定开发建设煤田范围、地质储量、生产规模;协助司法部审核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委托煤炭设计部门承担设计;担负业务技术指导;提供基建生产所需专项设备(司法部提供材料和资金);支援和代培煤矿专业人员。
(2)司法部根据煤炭部提出的新建、扩建直属劳改煤矿项目,由部劳改局组织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编制年度和长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贷款计划,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已定的计划之外核定贷款额度,再纳入国家年度和长远的基本建设计划。直属劳改煤矿投资贷款利息列入中央级财政预算。
(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根据国家计划确定的直属劳改煤矿基建投资计划审查、核定贷款总额。由司法部劳改局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办理贷款事宜,并分别下达到各个建设单位,抄送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