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应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十九)虚心向来华专家学习,注意团结友好。用人单位要有目的地组织有才干的专业人员学习和钻研专家的技术专长或管理方法。对专家传授的知识,要注意组织好消化吸收工作。科技成果应及时整理、应用和推广、扩大受益面。
各用人单位要组织和专家一起工作的专业人员,根据专家的具体情况,宣传解释我国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正确地了解中国。但要贯彻自愿的原则,不要强加于人;要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二十)各用人单位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职工,深刻认识引进国外人才的重要意义,以主人翁态度,热情欢迎专家来华参加四化建设,不允许排斥、歧视他们。对那些不顾大局、不考虑影响,刁难、排斥、打击来华专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处理。
七、生活待遇
(二十一)对应聘来华工作的专家和高级技工的生活待遇,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原则上使他们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其本人在国外的水平,并要按照他们来华后的实际贡献进行必要调整。对起关键作用的急用人才,可用重金聘请。关于生活待遇和礼遇的具体办法,由外国专家局商同有关部门拟订,报请国务院审批。
对应聘回国定居的专家,根据其实际业务水平,参考学历和职称,评定工资级别。并可参照其国外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给予适当的生活津贴。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修订。
对聘请国外退休的专家和高级技工,在华期间的食、住、医疗、交通和国际往返旅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担,并按月付给一定的生活补助。他们的家属要求自费随同来华的,要给予方便,也可酌情给予补助。
(二十二)努力改善来华专家的住房条件,认真做好专家的生活接待工作。他们的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可以利用现有条件较好的房舍加以改建和修缮。也可以利用条件较好的宾馆、饭店接待来华的专家。
(二十三)对来华专家请保姆、幼儿入托、子女入学,其所在单位和当地教育、劳动人事部门要优先照顾,妥善解决。
八、保密和安全
(二十四)从国外引进人才,注意不要违反所在国的法律,尽量采用合法的形式。工作要踏踏实实,不可张扬,更不要公开宣传。他们在华工作期间,不要让他们在公开场合陈述自己的重要建议,尽量采取有利于他们安全的方式征询他们的意见,切勿使他们由于为我积极工作而在国外的权益蒙受伤害和损失。